(2017)陕0113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文君与毛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君,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君。被执行人毛亮。申请执行人刘文君与被执行人毛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46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119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46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1192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毛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毛亮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人刘文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10万元支付于申请人刘文君,申请人对此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13600元,被执行人毛亮已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555���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