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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刘亮亮、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刘亮亮,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84434144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亮亮,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郑玲,女,汉族,1990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刘亮亮、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5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亮亮、郑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593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