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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海标与应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标,应骏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016号原告:万海标,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应骏骏,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万海标为与被告应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万海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海标以与被告应骏骏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海标负担。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胡红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