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高永贵、张秀令、山东仁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高永贵,张秀令,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高永贵,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张村镇嘉和丽舍。被执行人张秀令,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