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永生其他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3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颖。委托代理人江泽华。被执行人张永生。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安监管罚〔2016〕0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永生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姗人民陪审员 莫素华人民陪审员 沈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