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金海燕、吴基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海燕,吴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7172-6。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海燕,女,朝鲜族,1975年2月17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吴基浩,男,朝鲜族,1971年1月19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金海燕、吴基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海燕、吴基浩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深柳苑1幢1506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房产证号:01××31;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9)第401018045号】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06952元。评估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在2017年4月22日第一次拍卖中,李金(身份证号码)以1353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海燕、吴基浩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深柳苑1幢1506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房产证号:01××31;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9)第401018045号】的所有权以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金(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李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欠交费用等全部由买受人李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