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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翔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翔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翔,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1月17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翔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崔翔从八字哨一废弃屋内取得一支来福枪并将其放于车内。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崔翔在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菜市场附近因操作不当,导致枪走火。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崔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翔所持有的来福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12号猎枪弹的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违法嫌疑人自首证明、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欧阳某、熊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崔翔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崔翔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翔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拘役三个月;扣押在案的来福枪,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翔的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曹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