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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与邓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邓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587号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35146X。法定代表人:王全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若兰,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学,系被告丈夫。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重庆良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宗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