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燕妮与被告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妮,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337号原告:胡燕妮。委托代理人:董长龙。被告:田乾言。被告:沈伟涛。被告:姚志峰。原告胡燕妮与被告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燕妮及委托代理人董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燕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乾言归还本金1996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7年3月24日起至归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沈伟涛、姚志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被告田乾言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由沈伟涛、姚志峰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后,由被告签订借条一份,同时由沈伟涛、姚志峰两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按指印认可,当日原告会同第三人董长龙、被告姚志峰当面向被告田乾言给付现金3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逾期按3%计算利息,被告除归还部分借款外,剩余借款至今拒不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经董长龙介绍,被告田乾言向原告胡燕妮借款33000元,约定15日内归还,逾期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当日胡燕妮向田乾言支付了借款,田乾言给胡燕妮出具借条一张。沈伟涛、姚志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向胡燕妮出具担保承诺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田乾言未归还借款。借款期间被告共给原告支付17000元,其中支付利息3960元,利息结清至2017年3月(起诉之月),归还原告本金13040元。现尚欠原告本金199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陈述、借条、担保承诺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燕妮与被告田乾言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胡燕妮已向被告田乾言支付了借款,被告田乾言也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田乾言未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田乾言按月息3%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4日,已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未支付的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付。关于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借款由沈伟涛、姚志峰担保并出具保证承诺,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按上述法律规定沈伟涛、姚志峰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未约定保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保证人沈伟涛、姚志峰与债权人胡燕妮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内。本案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12月9日,保证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到2017年6月9日,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沈伟涛、姚志峰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沈伟涛、姚志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乾言归还原告胡燕妮借款本金19960元,并从2017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归清之日止。二、被告沈伟涛、姚志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田乾言、沈伟涛、姚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人民陪审员 任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