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朝军、许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军,许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62号申请人刘朝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许金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刘朝军申请执行许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4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48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张洪利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