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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村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村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434号原告:李村堂,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生,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341865X1。负责人:赵俊民,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村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村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村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村堂负担。审判员  杜广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