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中刚、李学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刚,李学旺,山东莘县祥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882号申请人:郭中刚,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李学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山东莘县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大王寨镇政府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学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郭中刚诉被申请人李学旺、山东莘县祥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6712128020170000015。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郭中刚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