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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琪与杨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琪,杨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88号原告:韩琪,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杨念,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琪与被告杨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韩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