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琪与杨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琪,杨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88号原告:韩琪,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杨念,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琪与被告杨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韩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