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倍倍、何慕等与何万鑫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倍倍,何慕,何世勋,刘素真,何万鑫,何思连,刘兴立,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009号原告:代倍倍(系何威风之妻),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何慕(系何威风之子),男,201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代倍倍(系何慕之母),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何土楼村***号,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原告:何世勋(系何威风之父),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素真(系何威风之母),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万鑫,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思连,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兴立,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产业集聚区南环西路二十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175292383X。法定代表人:练书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代倍倍、何慕、何世勋、刘素真与被告何万鑫、何思连、刘兴立、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代倍倍、何慕、何世勋、刘素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倍倍、何慕、何世勋、刘素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倍倍、何慕、何世勋、刘素真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夏邑县供电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杨雷功审判员 金景利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