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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玉与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玉,陈某佳,黄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执行人:陈某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被执行人:黄某武,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玉与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51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在接收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诉讼费用525元。期届,被执行人陈某佳分两次共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某玉人民币8655.26元。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黄某武当庭向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履行人民币2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陈某玉与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达成和解协议:余款人民币21869.74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武每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某玉支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同意放弃相应的利息。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当庭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玉与被执行人陈某佳、黄某武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郑楚波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