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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王永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11号申请执行刘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永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刘军申请执行王永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督7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督7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功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