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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郭连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69号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达,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廖维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维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郭连芳,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锋,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郭连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郭连芳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为1027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姿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