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开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631号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金贸银座9层01号。法定代表人:韦路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伟,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开东,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光明委锦绣乾程小区*#*单元*层*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8********。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