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昌祥、管美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昌祥,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管美爱,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黎昌明,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黎吉宁,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价值以人民币43665.55元为限。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2017年5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解除对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黎昌祥、管美爱、黎昌明、黎吉宁、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永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