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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建党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960号被执行人何建党。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建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何建党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建党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何建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