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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字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东与被告王楠、孔令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东,王楠,孔令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字966号原告:李敬东,男。被告:王楠,男。被告:孔令鹤,女。原告李敬东与被告王楠、孔令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2日二被告将位于公主岭市华宇蓝山尚城一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楠,无法向被告王楠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敬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返还原告李敬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