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字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东与被告王楠、孔令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东,王楠,孔令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字966号原告:李敬东,男。被告:王楠,男。被告:孔令鹤,女。原告李敬东与被告王楠、孔令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2日二被告将位于公主岭市华宇蓝山尚城一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楠,无法向被告王楠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敬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返还原告李敬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