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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锦娟与曾春桃、苏可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娟,曾春桃,苏可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776号原告:黄锦娟,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古田县人,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曾春桃,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苏可情,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黄锦娟与被告曾春桃、苏可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锦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锦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黄锦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