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6199号原告: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码72365641-7,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22号。法定代表人:范秀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代码912301007563442845,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代码91230100718414288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7号。法定代表人:高百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该公司管理经理。原告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被告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高瑛,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城投公司、物业公司赔偿运通公司车辆损失费139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7日晚18时30分许,城投公司所有、物业公司管理使用的板房,被物业公司将板房的固定物拆除后被风刮倒,将运通公司停在车位上的自有的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为AZ75**)砸坏。运通公司当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派员到现场拍照,后索赔偿未果。城投公司辩称,城投公司作为清河湾项目的建设方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了清河湾棚户区拆迁安置工程,工程的施工方是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安全是由泰利公司来承担的。运通公司所述的砸坏其车辆的板房,是清河湾小区院内由物业公司用于传达和门卫工作的,按照城投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清河湾小区物业管理交接合同的第二条、三条、六条的约定,该板房是属于物业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并由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即在合同的附件二中列明为第九项的传达室。城投公司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对该板房进行了交接,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无偿使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风险和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所以请法院依法驳回运通公司对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现在没有封闭,该板房没有投入使用也没有交接给物业公司,该板房原来的位置是在C05栋楼侧,并且有加固,后城投公司委托泰利公司对小区路面进行修复,而小区路面没有交给物业公司,修复的过程中泰利公司挪动了板房,并且未加固,板房被风吹倒后砸到了运通的车。施工单位泰利公司是城投公司派遣的,城投公司与泰利公司合同中明确要求泰利公司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砸车事件属于不文明施工造成,物业公司不应该对该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此次砸车事件与管理无关。本小区没有规划停车位,也没有收取停车费用,停车属于业主的自主行为,被砸车辆不是小区业主的车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A1、证据A3、证据A4、证据A5予以采信;对有争议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城投公司对证据A2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物业公司对证据B1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城投公司对证据B2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在道里区清河湾小区内,建设单位城投公司留的板房曾被物业公司用作临时办公点,2016年6月7日,该板房倒塌,将运通公司所有的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为黑A×××××)砸坏。物业公司为清河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本院审理过程中,依运通公司申请,委托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3960元。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清河湾小区内涉案板房的实际管理与使用人,板房倒塌造成运通公司所有的车辆损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投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对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以鉴定结论为准,城投公司与物业公司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698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6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利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