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邢国清与王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清,王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81民初1279号原告邢国清,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国清与被告王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邢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10000元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贺承包装修工程,原告通过别人介绍给被告干活,当时说好每天200元。原告自2016年7月份开始,一直给被告干活。2016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王贺承包的鸿坤理想湾45号楼1单元1102室装修工程干活过程中,因地面原因造成原告摔伤。原告被送往涿州市中医医院、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王贺给原告支付了全部住院费,但是一直没有给原告任何赔偿,为此,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贺于2017年5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