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乐陵市恒太经贸有限公司、张银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恒太经贸有限公司,张银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130号之一申请人乐陵市恒太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银翠,女,河北省保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执恢13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银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银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银翠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106.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