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曹英智工资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曹英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现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玛希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英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曹英智工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锡蓝经证字第004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英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月利率0.7625%计算,即:贷款本金×0.007625÷30×逾期天数)加逾期罚息(逾期利息×140%计算)、执行费3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恩克 巴 特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