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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焦宇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焦宇,鞠广阔,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华,女,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宇,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鞠广阔,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审被告: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负责人:马江涛,经理。上诉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宇,鞠广阔、原审被告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阳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三人鞠广阔与被上诉人华隆公司阳明分公司系挂靠关系,其在负责办理阳明区五林镇开发项目期间,作为实际用工者招用被上诉人焦宇到该项目部工作,双方约定了每月工资标准,其与上诉人华隆公司、被上诉人华隆阳明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予审查,且第三人鞠广阔与上诉人华隆公司已解除了其与被上诉人华降集团阳明分公司挂靠关系后,上诉人华隆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挂靠关系的民事责任,也应予审查,同时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要予以释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原金宝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