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二秀与被告步奎俊孙雁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秀,孙雁鸿,步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469号原告:马二秀,女,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孙雁鸿,女,住隆化县。被告:步奎俊,男,住隆化县。原告马二秀与被告孙雁鸿、步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步奎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唐世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晓华、聂利卿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的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唐世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聂 利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