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秀芝与马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芝,马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史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健,职员。被执行人:姜永柱,男,1968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永军,男,197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永春,男,196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永柱、姜永军、姜永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姜永柱、姜永军、姜永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