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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4刑初16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2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维阳审 判 员  罗永宁人民陪审员  李麻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