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4刑初16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2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维阳审 判 员 罗永宁人民陪审员 李麻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