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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世华与姜入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世华,姜入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华,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入建,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忠莲,女,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1-13,组织机构代码70900673-3。负责人:石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琼,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世华与被上诉人姜入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渝0118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唐世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唐世华不符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当庭通知上诉人唐世华,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唐世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世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