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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阮小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阮小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023号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人民路龙津花园7层(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58936U。法定代表人:林德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陈伯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小兰,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小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