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晓云与杜金义、陈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云,杜金义,陈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27号原告:任晓云,女,1971年9月10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杜金义,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陈增明,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任���云与被告杜金义、陈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金义、陈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晓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额叁拾玖万元整(39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杜金义、陈增明以做生意欠缺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及2014年7月21日两次向原告任晓云借款共计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份。借款后,被告在原告一再催要下于2016年分两次共归还了陆万元整(¥60000元),余下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杜金义、陈增明未提出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金义、陈增明向原告任晓云借款,被告杜金义、陈增明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任晓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任晓云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被告杜金义、陈增明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任晓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任晓云现金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二被告共计还款60000元。后经原告任晓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杜金义、陈增明未及时归还原告任晓云欠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金义、陈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晓云欠款人民币3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被告杜金义、陈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