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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廖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廖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572号原告: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钱德生,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廖明华,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廖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0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德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张 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