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昌与被告胡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昌,胡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108号原告王伟昌,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胡峻华,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王伟昌与被告胡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昌在向本院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被告胡峻华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退还原告王伟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