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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昌与被告胡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昌,胡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108号原告王伟昌,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胡峻华,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王伟昌与被告胡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昌在向本院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被告胡峻华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退还原告王伟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