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玉金、朱玉河、马启明、赵有德、杨德仁与汪向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金,杨德仁,马启明,朱玉河,赵有德,汪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金,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杨德仁,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马启明,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朱玉河,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赵有德,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汪向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盐池县。原告朱玉金、杨德仁、马启明、朱玉河、赵有德诉被告汪向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玉金、杨德仁、马启明、朱玉河、赵有德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玉金、杨德仁、马启明、朱玉河、赵有德于2017年5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锦民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