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蔺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蔺继承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75号原告李春玲,女,汉族。被告蔺继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与被告蔺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