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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蔺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蔺继承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75号原告李春玲,女,汉族。被告蔺继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与被告蔺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