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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薛刚与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959号原告:薛刚,男,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磊,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负责人:黄智,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薛刚与被告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