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爱松与王志方代为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松,王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56号申请人:李爱松,女,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志方,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李爱松与王志方代为清偿纠纷。2016年1月31日,申请人李爱松与被申请人王志方和第三方荆东风签订三方协议,被申请人王志方同意将其名下房屋替荆东风偿还借款20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第三方荆东风于2016年5月10日偿还申请人5000元,被申请人以多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方银行存款19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爱松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