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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文儒、刘范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文儒,刘范超,钱青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11号申请人:魏文儒,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万胜全,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范超,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申请人:钱青叶,女,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申请人魏文儒与被申请人刘范超、钱青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范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魏文儒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价值3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根据魏文儒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3601000000010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文儒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范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思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