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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罗利琼与康西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琼,康西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274号原告:罗利琼,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康西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琼诉被告康西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琼于2017年5月5日以被告暂时无法找到,待其归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利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罗利琼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轩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