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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柳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异9号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X。法定代表人罗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柳,女,生于1971年9月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李柳诉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次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异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祖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