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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凌德云、徐光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德云,徐光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德云,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荣,女,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宗成(系被告之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德云与被上诉人徐光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