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申请王洋王顺唐士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王洋,王顺,唐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负责人夏卫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玮玮,职务职员。被执行人王洋,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顺,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唐士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洋、王顺、唐士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立民督字9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