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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海乐与斯诺威登北京华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乐,斯诺威登北京华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06号原告:孙海乐,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斯诺威登北京华联(沃金店)。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四街富士康沃金商业广场**层。经营者:刘俊峰,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原告孙海乐与被告斯诺威登北京华联(沃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海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海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