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世刚、刘晓丽与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世刚,刘晓丽,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557号原告:侯世刚。原告:刘晓丽。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海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范波,总经理。被告: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世刚、刘晓丽诉被告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世刚、刘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侯世刚、刘晓丽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于洪海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