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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小容与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罗水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容,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罗水根,蒋家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443号原告:罗小容,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兴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89871K。法定代表人:梁建辉,职务总经理。被告:罗水根,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蒋家椿,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小容与被告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罗水根、蒋家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小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小容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小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05元,减半收取1072.02元,由罗小容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