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谢齐英、庞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谢齐英,庞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6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6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99087020292。负责人李新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兆惠、曾思龙,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齐英,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庞勇,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谢齐英、庞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