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方金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方金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2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钱宝华,局长。被执行人东方金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0层1106。法定代表人廖铄。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2016)浙0106行审10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28885.9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33元,合计29218.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金铄(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9218.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