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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和龙、夏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龙,夏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周和龙,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被执行人:夏国林,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周和龙与夏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国林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货款86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5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国林的银行存款92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更多数据: